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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嘉星

商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为了定纷止争,合同中都会约定有争议解决条款。这类的争议解决条款除了我们常见的约定由法院管辖外,很多时候还会约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什么是商事仲裁程序

商事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形式将纠纷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对纠纷争议进行评价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将仲裁裁决书提交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迅速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

二、仲裁程序跟诉讼程序有什么区别

1、裁判主体不一。诉讼程序居中裁判的机关是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具有国家司法权的审判机关,而仲裁程序居中裁判的则是各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作出的裁决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性。

2、启动方式不一。诉讼程序的启动只需要平等主体之间存在纠纷,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一方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程序则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由当事人达仲裁协议,如无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将无权对相关争议进行管辖。

3、裁判程序不一。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的仲裁特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本质效率性,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服,即可以提起上诉,诉讼可能需要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当事人才可以实现权利。因此,商事仲裁制度本质上更具有效率性,这也是许多企业青睐仲裁程序的原因之一。

4、审理方式不一。根据《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程序具有隐秘性,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商业信誉。与一般情况下公开开庭审理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裁决书既不需要网络公布也不需要公开进行,无疑是对看重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的一大福音。

三、什么仲裁条款

如前文所述,仲裁委员会管辖相应的争议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企业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用如下示范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并非是国家审判机关,无需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一般在直辖市与地级市设立,约定时需要使用“北京仲裁委员会”而非“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同一个市可能存在着多个仲裁委员会,如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等约定不明,仲裁协议可能有无效的风险,因此,在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是由哪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因仲裁程序的意思自治性,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依法并不受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想在哪,就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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